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 发布日期:2025-02-24 点击次数:0

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

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的风险提示》。针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有所抬头现象,该风险提示指出,一些团伙以虚拟货币、“境外数字期权”等为噱头,诱导群众参与交易炒作,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为维护广大市民合法权益,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提示广大群众:一是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二是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四是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该风险提示指出,虚拟货币缺乏明确的价值基础,极易受到恶意炒作与价格操纵,要严防个别不法企业以虚拟货币或“境外数字期权”为噱头开展非法集资等诈骗活动。请广大群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防成为非法集资等诈骗活动的受害者。对于已参与有关交易活动的群众,建议尽快退出,并注意收集留存相关证据,积极向当地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大连证监局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元宇宙”“财富分享”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称,近期,部分不法分子以“虚拟货币”“元宇宙”等名义,打着“财富商机分享”的旗号,通过线上组建微信群、线下召开全国巡讲会等方式,诱骗投资者下载非法APP,购买其自创的非法虚拟货币,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扰乱经济金融活动秩序。

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禁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指出,从我国现有司法实践看,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同时,再次明确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来源:

中国证券报-大连证监局,发布风险提示!

https://www.cs.com.cn/tj/02/02/202402/t20240220_6390874.html

中国证券报-深圳金融局: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所抬头

https://www.cs.com.cn/tj/02/02/202406/t20240604_64147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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