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2023年2月17日,为了深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巩固深化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成果,以及根据《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深交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主要修订内容有五个方面。
一是《创业板上市规则》中“预计市值不低于5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3 亿元”上市标准正式实施,属于先进制造、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创业企业可适用该规定。
二是修改红筹企业上市标准。将《创业板上市规则》中“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 号)等相关规定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其股票或存托凭证在创业板上市”修改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 号)等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其股票或存托凭证在创业板上市”;第二款的“预计市值不低于 100 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修改为“预计市值不低于 100 亿元”,“预计市值不低于 5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 5 亿元”修改为“预计市值不低于5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 亿元”。
三是修改特殊股权结构企业上市标准。将《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关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的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 100 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修改为“预计市值不低于 100 亿元”;“预计市值不低于 5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 5 亿元”修改为“预计市值不低于 5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 亿元”。
四是在“退市”中增设“重新上市”。明确退市公司符合深交所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重新上市;上市公司因触及欺诈发行情形,其股票被终止上市的,深交所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请;因触及重大违法情形,其股票被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同时需满足重大违法行为已全面纠正、已撤换有关的责任人员等条件;公司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后,公司不配合退市相关工作,或者未按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深交所自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请。
五是其他适应性调整。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审核、注册程序,调整了《创业板上市规则》相关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资格的,发行人应当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根据《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调整了强制退市公司未聘请主办券商,深交所指定主办券商的相关要求。
来源:
深交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