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九条(新)第三条:严格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发布日期:2024-04-17 点击次数:0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24〕10号

 

 

第三条:严格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加强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监管。

构建资本市场防假打假综合惩防体系,严肃整治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重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上市公司完善内控体系。

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作用,强化履职保障约束。

全面完善减持规则体系。

出台上市公司减持管理办法,对不同类型股东分类施策。严格规范大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坚决防范各类绕道减持。

责令违规主体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上缴价差。严厉打击各类违规减持。

强化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

对多年未分红或分红比例偏低的公司,限制大股东减持、实施风险警示。加大对分红优质公司的激励力度,多措并举推动提高股息率。

增强分红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推动一年多次分红、预分红、春节前分红。

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制定上市公司市值管理指引。

研究将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纳入企业内外部考核评价体系。引导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

鼓励上市公司聚焦主业,综合运用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方式提高发展质量。依法从严打击以市值管理为名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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