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稳定立法加快推进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提出了加快推进制定《金融稳定法》,完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探索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碳市场建设;全面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应用中征平台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等议案建议。其中加快推进制定《金融稳定法》是最值得关注的。
近年来,我国金融风险与过去相比日趋收敛,金融监管制度“安全网”正逐步织密,但金融风险稳定基础还不够牢靠,金融体系脆弱性依然存在,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须臾不能放松。更何况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稳定事关经济稳定、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控金融风险、健全金融法治的部署,《金融稳定法》将加快推进,确保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处置等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但就我国目前状况来看,我国现有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还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早期干预机制不健全。当前,我国尚未建立一套统一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干预机制,现有法律及制度框架强调防范化解单家机构风险,金融风险监测数据和信息分散在不同金融管理部门,对单家机构可能引发的系统性连锁反应的前瞻性研判不足,且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识别及评估以事后为主,事前风险预警、事中早期干预的机制有待完善,亟须通过系统化制度化的法律规定,建立权威高效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及早期干预机制。
二是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规则。目前,我国金融风险处置法规在立法方面呈现碎片化特征,相关规定也非常原则,仅授权监管机构在特定情况下采取接管、托管、重组、撤销、清算等措施,尚未形成一套完整有序的处置规则体系。
三是缺乏明确的金融风险处置职责分工。从实践看,当前我国在处置金融风险的过程中,存在法律依据不够充分,中央与地方、各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不够清晰,各方主体和监管责任有待压实等问题,制约和影响处置效率,增加处置难度和成本。
针对这些不足,要及时研究和提出有力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应对方案,提出向新发展模式转型的配套措施。今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的“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更是引发市场广泛关注。这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一项重大制度性安排,也是一项全新的探索,旨在提升系统性、跨行业的金融风险防控能力。展望未来,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多措并举防范化解风险,将加快制定金融稳定法的推进,而制定《金融稳定法》,完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也需要从以下几个着力点推进:
一是完善金融稳定顶层设计。通过制定《金融稳定法》,健全金融稳定顶层设计,明确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为处置重大金融风险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主体机构,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全面统筹协调金融稳定工作。对现有法律法规中零散的、不成体系的风险处置规定进行整合,建立统筹全局、体系完备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完善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早期干预、风险处置机制,补足风险处置制度短板。
二是完善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早期干预机制。完善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强化部门之间的金融风险监测数据和信息共享,提高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的及时性、前瞻性。构建系统性金融风险早期纠正机制,充分发挥存款保险机构早期纠正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建立恢复与处置计划,坚持早发现、早干预、早纠正,将风险化解于苗头阶段。
三是建立健全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建立高效联动、统筹协调的处置机制,明确金融风险处置的法定程序,丰富市场化法治化的处置手段和工具,形成一套完整有序、公开透明的处置规则,进一步提升处置效率,阻遏风险的扩散和蔓延。
四是完善多方参与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明确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职责分工,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各部门职责,健全部门之间、央地之间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机制,形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合力。
“金融稳定法”将立足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着力构建全面维护金融稳定的四梁八柱,建立统筹全局、体系完备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补足风险处置制度短板,努力进一步丰富风险处置来源并以制度化方式及时应对金融风险,降低金融风险给市场造成的伤害。
金融稳定是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将“金融稳定法”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工作计划,加快推进立法工作已经成为当下的一项重要任务,条件成熟时应尽快出台。
参考来源:
1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全国人大代表、央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建议加快制定《金融稳定法》;
2 光明网:金融稳定立法将加快推进 稳定保障基金引关注;
3中国金融杂志:两会|白鹤祥:加快推进制定《金融稳定法》
4每日财经丨建议制定“金融稳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