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中的投资者保护制度 发布日期:2024-10-23 点击次数:50123

新证券法中的投资者保护制度

新证券法202031日起正式实施。新增“投资者保护”专章是新证券法的一大亮点。

一是突出了投资者保护在证券法中的重要地位,凸显了立法者对投资者保护的重视,集中表达了证券法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立法宗旨与核心价值。我国证券法立法伊始,就确立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但其实施效果却并不尽如人意。究其因,原因诸多,但证券法对如何实现投资者保护的机理思路尚未厘清是至为重要的原因之一,反映在证券法的文本设计上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投资者保护规定的散乱残缺。此次修法,立足投资者作为市场主体兼具投资者和证券交易者双重身份的特性,统筹兼顾,大胆借鉴,系统构筑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顶层设计。这种单独成章的立法方式不仅仅有利于唤起整个市场对投资者保护的关注,增强市场各方对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意识,对损害投资者行为起到宣示威慑作用,也便于整个市场充分利用证券法提供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

二是实现了立法层面投资者保护的法理逻辑与制度设计的一体化,有利于法律条文的具体落实与便捷应用。由于投资者保护关涉资本市场的方方面面,几乎每项证券法律制度都渗透着保护投资者的理念与思维,因此证券法中关于投资者保护的制度规范始终是零散不成体系的,而法条之间的逻辑与分布过于松散,势必影响到法律规范的整体把握与准确实施,实践中也着实给市场各方以及司法部门对法条的理解使用造成很大的困扰。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专章不仅把难以被其他章节吸收的内容,一并纳入到“投资者保护”的专章规定中,更重要的是建构了以投资者权利为本位的规范架构与思维范式,即以投资者与证券公司、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投资者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关系为主线,明确了投资者可以让渡的权利、让渡的途径以及接受权利让渡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可以采用的方式。这种立法模式使我国投资者保护制度更加体系化更加科学完善,有利于把立法上的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投资者保护的制度效能。

具体来看,新证券法充分发挥了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如允许该机构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对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即“默示加入”“明示退出”规则)。

 

 

来源:

中国证券报-设专章强化投资者保护 “代表人诉讼”加大维权力度

https://www.cs.com.cn/xwzx/hg/201912/t20191230_6012852.html

中国证券报-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制度的三大“中国特色”

https://www.cs.com.cn/xwzx/hg/202003/t20200314_60353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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