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华鑫证券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4-27 点击次数:0

 

关于修订华鑫证券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6年修订)》,我司修订了《华鑫证券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修订后的风险揭示书自427日启用。

投资者通过我司参与创业板股票投资,应仔细阅读并签署《华鑫证券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根据自身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审慎考虑是否申购、交易创业板股票。

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无需重新签署风险揭示书,但应充分阅读并知晓新版风险揭示书的内容。

请投资者知晓以上事项。如有疑问,可咨询开户营业部或95323

特此公告!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6426

 

 

附件:本次主要修订的条款内容

华鑫证券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往往涉足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具有初期投入高、技术迭代快、业绩波动大等特点,公司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盈利能力、发展潜力和抗风险能力等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

三、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等情形,以及上市后盈利状况无法改善、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并理性看待相关风险,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四、创业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可能采用直接定价和询价定价方式发行。采用询价定价方式的,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同时,部分创业板公司发行定价可能不适用传统估值方法,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风险。

六、根据首次公开发行创业板股票发行后总股本差异、是否为未盈利企业,网上初始发行比例可能有所差别;根据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差异,可能存在不同的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创业板股票网上发行比例、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与深交所主板股票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

八、上市时未盈利的创业板公司,在实现盈利前按照规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尚未盈利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的影响,在年度报告首页的显著位置提示公司尚未盈利的风险。创业板公司出现对其技术创新与研发能力、成长前景以及盈利改善有重大影响的风险或者负面事项的,按照规定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响。投资者应当及时关注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及其他公告,持续了解相关风险。

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6 年修订)》施行后,创业板股票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机制,请投资者关注相关事项。

十六、投资者应当关注不同板块单笔申报数量上限差异,同时应当关注股票集合竞价阶段及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相关要求,以免影响申报。投资者应当关注,申报时超过涨跌幅限制价格或者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十七、投资者需关注创业板交易方式包括竞价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以及大宗交易,不同交易方式的交易时间、申报要求、成交原则等存在差异。《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6 年修订)》施行后,创业板股票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与深交所主板股票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

 

 

 

 

华鑫证券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适用于普通证券账户)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的相关风险,特制定《华鑫证券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向您充分揭示参与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以下统称创业板股票)申购、交易的风险。请您认真详细阅读。

一、投资者在参与创业板股票投资前,应当充分知悉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交易、持续监管等相关制度安排,深入了解相关上市公司基本面情况,并根据自身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审慎考虑是否申购、交易创业板股票。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往往涉足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具有初期投入高、技术迭代快、业绩波动大等特点,公司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盈利能力、发展潜力和抗风险能力等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

三、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等情形,以及上市后盈利状况无法改善、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并理性看待相关风险,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四、创业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可能采用直接定价和询价定价方式发行。采用询价定价方式的,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同时,部分创业板公司发行定价可能不适用传统估值方法,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风险。

五、初步询价结束后,创业板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将按规定中止发行。

六、根据首次公开发行创业板股票发行后总股本差异、是否为未盈利企业,网上初始发行比例可能有所差别;根据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差异,可能存在不同的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创业板股票网上发行比例、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与深交所主板股票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

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存在发行人增发股票的可能性。

八、上市时未盈利的创业板公司,在实现盈利前按照规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尚未盈利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的影响,在年度报告首页的显著位置提示公司尚未盈利的风险。创业板公司出现对其技术创新与研发能力、成长前景以及盈利改善有重大影响的风险或者负面事项的,按照规定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响。投资者应当及时关注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及其他公告,持续了解相关风险。

九、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能主动终止上市,也可能因触及退市情形被强制终止上市。主动终止上市以及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不进入退市整理期,直接予以摘牌;因触及财务类、规范类或者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15个交易日后予以摘牌。投资者应当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和规定,密切关注退市风险。

十、创业板允许上市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安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十一、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生效,并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投资者需及时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以了解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事宜。

十二、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包括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比例上限和对象有所扩大、价格条款更为灵活、实施方式更为便利。实施该等股权激励制度安排可能导致公司实际上市交易的股票数量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数量。

十三、创业板股票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但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重新上市首日、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日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下不实行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发生的股价波动风险。

十四、创业板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竞价交易盘中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者超过30%60%,以及出现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机制,单次临时停牌时间为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6 年修订)》施行后,创业板股票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机制,请投资者关注相关事项。

十六、投资者应当关注不同板块单笔申报数量上限差异,同时应当关注股票集合竞价阶段及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相关要求,以免影响申报。投资者应当关注,申报时超过涨跌幅限制价格或者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十七、投资者需关注创业板交易方式包括竞价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以及大宗交易,不同交易方式的交易时间、申报要求、成交原则等存在差异。《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6 年修订)》施行后,创业板股票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与深交所主板股票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

十八、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投资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

十九、创业板股票的交易公开信息披露指标及异常波动情形、严重异常波动情形披露指标与深交所主板股票规定不同,投资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

二十、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创业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上市标准、信息披露、分红派息、退市标准等方面可能与境内注册的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企业注册地、境外上市地等地法律法规对当地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可能与境内法律为境内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

二十一、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企业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具体内容,了解并接受在交易和持有红筹企业股票或者存托凭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二十二、创业板适用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关注和了解。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创业板股票投资的所有风险,且未来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修订时可能不会要求投资者重新签署《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在参与创业板股票投资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创业板股票投资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表明本公司工作人员已对投资者进行了明确的风险揭示,确认已阅读并理解创业板市场相关规则、投资风险及上述风险揭示书的内容,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创业板股票投资的风险和损失。

 

 

 

 

 

 

 

华鑫证券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适用于信用证券账户)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市场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特制定《华鑫证券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向您充分揭示参与创业板股票及存托凭证(以下统称“创业板股票”)的申购、交易(以下统称“创业板交易”)的相关风险。如投资者参与创业板股票融资融券交易,将同时面对创业板交易风险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您应当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管理要求(若为机构投资者),慎重考虑是否适宜参与创业板交易,审慎决定是否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参与创业板交易。

一、创业板市场投资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在参与创业板股票投资前,应当充分知悉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交易、持续监管等相关制度安排,深入了解相关上市公司基本面情况,并根据自身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审慎考虑是否申购、交易创业板股票。

()创业板上市公司往往涉足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具有初期投入高、技术迭代快、业绩波动大等特点,公司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盈利能力、发展潜力和抗风险能力等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

()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 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等情形,以及上市后盈利状况无法改善、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并理性看待相关风险,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创业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可能采用直接定价和询价定价方式发行。采用询价定价方式的,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同时,部分创业板公司发行定价可能不适用传统估值方法,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风险。

()初步询价结束后,创业板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将按规定中止发行。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创业板股票发行后总股本差异、是否为未盈利企业,网上初始发行比例可能有所差别;根据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差异,可能存在不同的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创业板股票网上发行比例、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与深交所主板股票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存在发行人增发股票的可能性。

()上市时未盈利的创业板公司,在实现盈利前按照规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尚未盈利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的影响,在年度报告首页的显著位置提示公司尚未盈利的风险。创业板公司出现对其技术创新与研发能力、成长前景以及盈利改善有重大影响的风险或者负面事项的,按照规定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响。投资者应当及时关注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及其他公告,持续了解相关风险。

()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能主动终止上市,也可能因触及退市情形被强制终止上市。主动终止上市以及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不进入退市整理期,直接予以摘牌;因触及财务类、规范类或者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15个交易日后予以摘牌。投资者应当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和规定,密切关注退市风险。

()创业板允许上市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安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十一)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生效,并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投资者需及时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以了解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事宜。

(十二)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包括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比例上限和对象有所扩大、价格条款更为灵活、实施方式更为便利。实施该等股权激励制度安排可能导致公司实际上市交易的股票数量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数量。

(十三)创业板股票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但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重新上市首日、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日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下不实行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发生的股价波动风险。

(十四)创业板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竞价交易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者超过30%60%,以及出现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机制,单次临时停牌时间为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6年修订)》施行后,创业板股票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机制,请投资者关注相关事项。

(十六)投资者应当关注不同板块单笔申报数量上限差异,同时应当关注股票集合竞价阶段及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相关要求,以免影响申报。投资者应当关注,申报时超过涨跌幅限制价格或者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十七)投资者需关注创业板交易方式包括竞价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以及大宗交易,不同交易方式的交易时间、申报要求、成交原则等存在差异。《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6年修订)》施行后,创业板股票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与深交所主板股票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

(十八)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投资者应当注意相关风险。

(十九)创业板股票的交易公开信息披露指标及异常波动情形、严重异常波动情形披露指标与深交所主板股票规定不同,投资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

(二十)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创业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上市标准、信息披露、分红派息、退市标准等方面可能与境内注册的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企业注册地、境外上市地等地法律法规对当地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可能与境内法律为境内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

(二十一)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企业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具体内容,了解并接受在交易和持有红筹企业股票或者存托凭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二十二)创业板适用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二、从事创业板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一)投资亏损放大的风险

鉴于创业板严格的退市制度,投资者以创业板证券为标的证券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可能导致本金亏损甚至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风险。

(二)较宽的涨跌幅限制引发强制平仓的风险

创业板证券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投资者应当了解在同等杠杆倍数下,投资者以创业板证券为标的证券进行融资融券交易股票市值的波动可能高于以其他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可能面临市值的急速缩水或者融券负债的急剧膨胀,使投资者信用账户面临强制平仓的风险。

(三)交易申报差异引发的风险

由于创业板证券单笔申报限制数量、有效竞价范围等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板块交易存在的差异,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创业板交易时应避免前述差异而产生融资融券交易无效申报,使投资者面临交易损失放大的风险。

(四)因关键指标调整而导致的风险

在从事融资融券创业板交易期间,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经营情况、市场状况及客户资信等因素,以及根据创业板证券的特性,对创业板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保证金比例、投资者持股集中度等业务指标进行确定和调整,可能导致您保证金可用余额不足、或引发强制平仓等风险,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

(五)因投资者未充分申报信息而导致的风险

 如您提供的自身基本信息、账户信息、诚信记录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将可能被禁止或限制参与该业务。如果您的信息变动导致您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本公司有权限制您对创业板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买入和申购权限。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融资融券创业板投票投资的所有风险,且未来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修订时可能不会要求投资者重新签署《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在参与创业板股票投资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融资融券创业板股票投资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表明本公司工作人员已对投资者进行了明确的风险揭示,投资者确认已阅读并理解创业板市场相关规则、投资风险及上述风险揭示书的内容,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融资融券创业板股票投资的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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